被告人黄某甲。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XX酒吧”将马某致伤后逃离现场,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王某1将马某致死,且公安机关正在对王某1进行抓捕,受王某1、于某的委托,将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交予王某1使用。
之后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1、于某、王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王某1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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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