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对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写了两篇文章,介绍了部分内容,谈了一些关于新规定的认识。这两天,突然看现一些案件,更加感觉到证据规定的重要性。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均属于程序性规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决定着裁判的合法性。即使实体上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但程序违法,这个裁判仍然不具备合法性。

所以,民事案件的审理仍然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规定进行。近日在某案中出现了在医疗侵权案件中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况。这其实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民事审判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二、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应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

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审理,对于证据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法律基本价值。在近日的案件中,看到了对医疗过错鉴定中,以未进行尸检作为依据,而未被采纳的情况。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按照中国传统文化,死者仪容完整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具备意义。如若不进行解剖,即能认定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当然以不进行相关尸检为妥。

民法典人格权对当事人的人格权利有专门规定。司法活动亦应尊重民法权利。故以未进行尸检为由,否定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或认定由民事主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不符合民法的基本价值。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法律不能因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对其进行追责,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三、对于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证明标准

案件中,对于医疗档案中的内容,放宽了证明标准。而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上,恰恰是强化医疗机构的证明责任。一些签字内容,应严格以真实情况认定。而不是任由其随意解释。医疗活动人命关天,在不符合职业规范,不符合基本常识的情况下,当然应当适用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认定。

四、一案归一案,不能相互关联

对于医疗纠纷引发严重刑事案件,民事审判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假设医疗机构确有失误,不能因为考虑刑事案件中会出现被害人存在过错,而违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实认定。

从法律上讲,刑事案件与民事上的医疗侵权纠纷属于两个案件。每个案件的审理,均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独立判断,互不影响,才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故一旦出现类似情况不应进行关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