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如果遇到不公,被征收人采用法律手段维权,那么就不可避免会走到诉讼阶段。在诉讼后,会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或行政判决书。那么这两种文书到底有何区别呢?今天,在明律师就来一一为大家解析,使大家充分了解自己手中收到的法律文书到底是什么性质。

一、行政诉讼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区别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存在着许多的不同点。

1、行政判决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类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行政裁定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2、行政判决主要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具有终局性。行政裁定则是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会作出。通常情况下,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但是可能会作出多个裁定。

3、行政判决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主要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4、行政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行政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诉讼相关人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但是行政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二、行政判决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具有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2、具有合法性。行政判决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的。“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重要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的公正无误,就必须严格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来作出。

3、具有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最终总结,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所作出的,而且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

4、具有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于其他形式司法裁判,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来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行政判决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终点,它是人民法院对某行政争议所作出的最终判断,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的特点。如此才能让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获得终局解决,最终去发挥行政判决定分止争的功能。通用范围的确定,则又涉及权利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的权衡。

因此,行政判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收到行政判决书后,如对判决内容不满,是可以通过上诉以及再审救济自己的权利的。

但是千万不要不把行政判决书当回事,收到后也不作出任何反应,这样会使您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