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合同编,共有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

准合同就是债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整个合同通则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区分标准就上生效这个分水岭。合同生效之前叫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过后叫违约责任。所以采取的追究,只能其中一种。

法定之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加责任。

缔约,就是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的过程中。

过失,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责任,就是依法承担依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过错责任,过失就是义务的违反。买卖合同中的诚信义务。义务就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就是“说、告、注、保”,即“说明”、“告之”、“提醒注意”、“保护”。

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缔约、履行、后合同通通要诚信。“诚信”本质就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无过错就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订约的意图,可能就是为了戏耍对方或耽误商机。

恶意磋商与正常商业风险区别。商业风险经常通过“战略转移”来表达,就是不确定性,不一定同一业务一直做,是有正常的风险,简例,找中介看新房,看后不买的情况。恶意磋商,就是恶意进行欺骗,不是风险而是完全不对。简例就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公示未与明星公司的合约,其明星公司就没只是了解。恶意磋偏向一般不会出现的情况,正常商业风险偏向正常会出现的情况。

2.欺诈

就是,在缔约过程中应该诚信,应该告知对方,但是不告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就是欺诈。在没有订立合同之间发现欺诈的,就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欺诈,合同订立完了以后发现欺诈。

两天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结果是一样的,自始无效,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3最后一个,商业秘密。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秘密。不正当地使用使用商业秘密,也最多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重点是,缔约过程是是否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三要件,法定之债,1行为人行为发生在缔约的过程当中,2违反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被撤销,2合同被宣告无效,3恶意不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