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到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效力之前,先说两个概念——“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从“自”和“私”二字上就能看出,这是一个个人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自身实力,采用自卫或自助行为来挽救自身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并不打算通过“自力救济”,或已经进行而无用,那么这时候就可以寻求国家设立的法定程序,让其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义务,挽回损失。

大部分人在正常生活的过程中遭受损失时,其实都有意无意地将“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作为了一种“先礼后兵”的手段。

比如说在一些交通事故上就是如此,当被损害人和损害人双方觉得没有必要走繁琐的程序,就会选择“私了”,于是自行商量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签订协议,然后一手交钱和道歉,一手收钱和原谅,接着一拍两散。

如果私了行不通或私了出了问题,被损害的对象就可以通过向警方报案或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手段进一步解决问题。

可是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什么情况下不能私了?私了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实交通事故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私了,所签订的私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协议有问题,那么可以撤销,即使协议没有问题,也未必完全具备法律效力。注意这里说的是“完全”,也就是说会有一半有效,而一半无效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这个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并不轻微,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如果涉及到刑事上的问题,那么这时候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其实首先应当从侵害者的角度来看,因为交通事故一旦严重到涉及刑事问题,那么这时候其实需要负主要责任的侵害者本身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很多侵害人会主动寻求以高额的民事赔偿费用私了,然后以此来躲避承担刑事责任,以为只要被害人拿了钱不再追究,那么这件事就揭过了,即使警方找上门,有这份私了协议在,也不能怎么样。

这当然是一个误区,如果交通事故比较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尽管签订了私了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因为是双方约定好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无法过多干涉,因此民事赔偿部分,依然可以视作有效。

不过就免除刑事责任的部分是无效的,一旦个人行为升级到犯罪,就意味着他的行为将不是仅仅针对一个人身体和健康的侵害,而是对于公共管理秩序来说产生了危害,这就必须要得到公法的惩治。

但也并不意味着,之前的私了协商就白费心思了,如果双方都同意的话,这可以转化为侵害人主动赔偿寻求被侵害人的谅解,这样一来,可以减轻侵害人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例分享1:

2012年3月12日上午8时,家住广东省台山市的市民黄某开着小客车出门,结果不小心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当时黄某第一时间将电动车车主朱某送到了医院,同时也有人报了警,警方当时打了电话让两人在医院等待接受调查,不过在警察到来之前,黄某已经和朱某达成谅解并且完成了赔付,朱某也答应再次报警撤销案件,即“私了”,于是黄某心安理得地走了。

之后无论民警怎么传唤他,他都直接无视,但是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以后,不仅没有及时保护现场,还出现这种逃避法律责任,拒不配合传唤的情况,同时警方还查明黄某并不具备小车驾驶资格,因此最后警方将黄某的行为定性为肇事逃逸,通过几天的蹲点以后将黄某采取强制暂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黄某和朱某在警方的重新调解下,达成了新的赔偿协议,不过黄某依然需要面临相应的处罚,所以不建议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进行私了,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其实比较少,因为交通事故通常被认为是意外事件,老实走程序,其实有时候赔的钱会比私了时更少,而且如果需要赔更多,对方一旦起诉,即使私了过依然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