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局正在侦查中的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罪一案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第23层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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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的规定,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下简称吴某某)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

一、吴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首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本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同案主犯陈某某也已经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涉案银行流水记录,侦查机关也掌握了会计帐本、发货单等相关物证,本案包括主犯陈某某等所有相关人员均已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其次,吴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吴某某在本案中不但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成功规劝主犯陈某某回来投案自首(详见附件1),可知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重新犯罪犯罪或实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行为,可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二、吴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根据吴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可知:

首先,吴某某在本案中主要负责运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属于从犯,符合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其次,吴某某没有前科。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成功规劝主犯陈某某回来投案,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可知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符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再次,人民法院极其可能判处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其宣告缓刑,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虽然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

1.吴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属于从犯。

2.吴某某成功规劝主犯陈某某投案自首,构成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所谓的“协助抓捕”的情形分别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构成立功。举重以明轻,本案,吴某某主动写信给陈某某,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更是构成立功无疑。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吴某某这种情形,构成立功。臂如:

(1)在 2014年6月5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4)屏刑初字第34号的魏某、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详见附件2),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写信规劝宋某投案。后该信由魏某的朋友黄某甲及其母亲黄某乙转交给宋某。被告人宋某收到该信件后于2013年12月2日持该信件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人民法院认定魏某构成立功。

(2)在 20145年1月7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4)耒刑二重字第1号的李某等受贿罪一案中(详见附件3),李某在羁押期间多次写信托其兄转交被告人柳某某、谷某某,规劝他们主动投案,在其规劝下,被告人柳某某、谷某某主动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立功。

(3)在 2015年01月1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5)邳刑初字第00024号的,刘某、魏某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详见附件4),被告人刘某主动至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投案,其被刑事拘留后,主动写信规劝其他参与人投案自首;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魏某接到刘某的劝投信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认定李刘某构成立功。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案例,辩护人不一一列举。

3.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三点,人民法院应该对其减轻处罚,极其可能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其宣告缓刑。

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对于吴某某的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例。

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比例较高。

申请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高级检索功能,输入关键词: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截止于搜索日,约找到4358份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文书。

通过输入关键词: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全文检索:取保候审,则约找到2395篇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裁判文书。这意味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比率大约为54.95%(2395÷4358=0.5495)。

其次,对于涉案情节类似于吴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也会对其取保候审。

申请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申请人仅找到两起犯罪嫌疑人在案中同时具有从犯、立功情节的案件,但是申请人发现司法机关均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列举如下:

  • 2014年8月20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南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4)中,人民法院认定:在被告人李贤与被告人刘江生、刘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江生、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其家属为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李贤提供了重要线索,可视为有立功表现。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经衡南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 2016年7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浙100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5)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晓敏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吴晓超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属立功。2015年7月27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对吴晓敏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四、申请人支持办案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但是办案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免于羁押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性化执法,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尤其是,申请人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特殊性,将其与暴力、*品、走私等严重刑事案件区别出来,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欧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强势地位,我国处于弱势地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多的是在保护外商的利益。

    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利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要注意保持在适度水平,忽视我国的基本国情,过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欧美发达的水平,将是拔苗助长,有碍于中国经济发展。

    综上,在本案中,吴某某的犯罪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局予以批准。吴某某的家属愿意为此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保证人。

    谢谢!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