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与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试用期可约定3个月;公司范围内调入的员工可不约定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试用期限相应顺延;

(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将完成任务期限设置为劳动合同期限,任务结束,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第一个劳动合同期结束,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2-3年期限劳动合同;

(五)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及公司认可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续签程序。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人力资源部向用人部门发出《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附件 1),用人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及签订期限;

(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附件 2),员工应在5日内反馈本人续签意向,超过5日未反馈意见的,按照公司提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处理,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

(三)用人部门反馈不同意续签且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使员工反馈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可依法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部门与员工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公司与员工就续签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到期前5日续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保证信息准确、字迹清晰、没有涂抹,空白处以“/”划掉,保证劳动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严肃性。

第九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作为接收公司邮寄文件、信函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员工住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员工签字前,必须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条款,并在空白处签署“本人同意以上条款”字样。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以外,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聘任文书、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种专项协议,均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由公司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培训协议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负有公司保密义务或特殊岗位的员工,应与公司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约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条款按照协议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员工一份,公司及社保部门各一份。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安排的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履行对员工的管理,包括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条件,支付员工薪酬,建立社会保险和基本福利待遇,保障员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因工作岗位变动,公司与员工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员工变更身份证、家庭住址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