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公司侵害劳动权益时,有些员工喜欢通过朋友圈来发泄一下情绪,吐槽一下公司。比如最近,某公司员工仅仅是发朋友圈说:“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然后公司就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因为这事情在网上发酵了,最后公司还是承担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更多的朋友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被公司的各种套路恶心到了,忍不住发朋友圈吐槽公司,甚至说公司不要脸,这种涉及到侵犯公司名誉权吗?这里要说一个具体的案子,看完后,你会发现,说公司不要脸是轻的,简直是无耻!

与其像某些城市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不如在每个区域建立一个《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公示名单》,向当地求职者进行公示,让求职者避免入坑!

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一、员工因公司拖欠离职工资去劳动仲裁

员工张某入职公司后,每个月都不准时发工资,并且在多次要求公司购买社保后,公司均拒绝,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2020年8月12日,张某不想再折腾,就自己申请离职,离职未结算的工资也没几天,但公司就是各种理由不发。张某因此非常生气,心想:“公司未缴纳社保,都没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去主张经济补偿金,而是自己辞职,没想到公司还要扣着离职工资不发”,于是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结算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保。

二、张某非常生气,同时发朋友圈吐槽公司

张某在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就发了朋友圈,主要内容为:“法律无情~对于这些知法犯法的公司,等待他们的就是法律制裁,我可不是那些能随意忽悠的人,既然不要脸,那么就让你输彻底”,并将自己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作为配图。

三、公司玩套路反申请仲裁

公司知道了也很不爽,自然也不是省油的灯,在看到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就琢磨着找点理由来拖张某的时间,于是就以“张某离职没有做好工作交接”为由反申请仲裁。(从这里可以看出,张某并不是没有交接,所以公司只能说张某没有做好工作交接)

四、公司以张某的朋友圈侵犯名誉权进行起诉

公司知道了张某发的朋友圈后,认为其发布的内容,对公司名誉造成较大的影响,并认为因此导致多名员工同时离职,于是以此为由起诉张某。

三个案子的结果

劳动仲裁将前面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在进行调解时,将公司起诉的名誉权案件放在一起调解,并且张某和公司达成了一致。结果就是:公司赔偿张某1000元,要求张某当场删除朋友圈,同时要求公司撤回名誉侵权案。

但漏洞就在于,调解书上,只写了“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00元;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并没有明确约定对名誉权案件进行撤诉。张某的确当场删除朋友圈,公司也当场撤销了反申请仲裁案件。唯独名誉权案件,没有去关注。

相比不要脸,公司后续做法更无耻

正因为调解书上没有明确写,对于名誉权案的撤诉,相当于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公司压根就没有撤诉,而是继续进行,并要求张某给公司发道歉信。

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删除张某所发的朋友圈状态;2.判令张某于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及公司确认,道歉时间不得少于15天;3.张某于当地晚报、日报等本地具备影响力的报刊杂志登报道歉,登报内容需经法院及公司确认,道歉时间不得少于15天;4.张某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整;5.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某的应对逻辑清晰

对于公司就名誉权起诉,张某是这样应诉的。

入职后,公司每个月都不准时发放工资,并在多次要求下,公司均拒绝购买社保,因此,本人该朋友圈并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对不公的申诉与呐喊,更不会侵犯公司的名誉权。

一、本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发朋友圈并没有侮辱的成份,只是表达自己正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主观上侮辱公司的意思。

二、本人发朋友圈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后果。发朋友圈并不会导致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也不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精神遭受到严重打击。

三、本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公司不按时发工资是事实,不购买社保也是事实,本人离职时也已经做好交接工作,不存在公司所说的不配合,其他员工的离职跟本人没有关系,本质原因是公司没给员工购买社保和不按时发放工资。

法院的认定观点还是非常公正的

一、张某是公司的员工,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过错。劳动仲裁期间,张某在其个人朋友圈发表文字和图片,其中文字表述的主要是走法律途径维权的仲裁事实,图片是仲裁申请书,用词比较尖锐,不满情绪比较明显,但基本都是客观情况描述和情绪性发泄,公司主张该朋友圈信息虚构事实,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二、涉案的朋友圈内容,系因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而起,双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付款、删除朋友圈等和解事项,公司亦不再向张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就劳动争议引起的各项矛盾已全部化解,并未给公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公司主张涉案朋友圈引发公司员工离职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采信。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要注意什么?

一、不要相信公司任何口头的说法,必须以书面盖章的为准。

只要谨记这句话,就能避免绝大多数公司的套路和忽悠。

这个观点说了不止一次了,因为在劳动争议当中,员工相比公司一定是弱势、容易被套路的,因为无论是从法律知识储备、还是套路上,公司都占据优势。因此,作为员工来说,只有盖章的白纸黑字,才是可靠的。

二、即便和公司协商沟通,也一定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的确有时候,会有机会和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可能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其中,对于补偿金额这些,多或少,可以自己把握时机决定。

但对于其它的条款,一定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很多时候,协议书里全是员工的责任,关于公司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这种事也要注意。至少也得加上1-2条关键内容。

但公司可能说,这是模版,不能修改!别听公司忽悠,所谓的模版也是公司精心设计得过,只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风险,因此一定可以修改!这个原则一定要坚持。

总的来说,有一些公司已经不仅仅是不要脸这么简单,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有理,员工告诉别人就有罪!什么时候能够建立一个《企业违反劳动法的信用名单》,用来公示给该区域的求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