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先看一下案例就明白了:
某房地产企业每月正常费用2000万,6月结转了2个亿的利润,10月份结转了3个亿的利润,12月份结转了1个亿的亏损,2月份预售收款8个亿,9月份预售收款10个亿。那么,该房地产企业的简化利润表为:
按照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的纳税情况如下:
1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2月份有预售收款,应纳税额(-4000+80000*10%)*25%-0=1000万
3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4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5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6月份盈利,应纳税额(10000+80000*10%)*25%-1000=3500万
7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8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9月份有预售收款,应纳税额(4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万
10月份盈利,应纳税额(34000+80000*10%+100000*10%)*25%-5500=7500万
11月份亏损2000万,应纳税额0
12月份亏损1亿,应纳税额0
好的,这一年按照政策预缴申报结束了,那么我们看看汇算清缴的结果吧,同理,我们仍不考虑汇算清缴时的各种纳税调整,只看这两项。
应纳税额=(22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7500)=-3000万
看到结果了吧,我全年正常预缴,汇算清缴时是退税3000万,下一步大家可能又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联系税务局退税了,但这3000万好退吗?能退吗?。
就目前从业经验来看,无论是总局大企业司还是省局,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稽查都是以年度为单位来认定,不会细化到2015年3月所属期的税款,还是8月所属期的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都以当年汇算清缴日的次日计算。所以,房地产企业积极预缴税款不是好事,当然,不积极入库,又违反了预缴政策。鉴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征收方式:预缴+汇算清缴,建议企业在预缴时保守一点,别最后发现是税务局欠咱们的,双方都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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