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除时间条件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还需要具备“提供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戴长林的解释:

1、线索是什么?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证据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2、材料是什么?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二、人民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方式。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提交申请,未提交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补充提交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极端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驻所检察人员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三、庭前会议中证据的出示方式。

1、被告人及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3、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四、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取证、质证可以简化。

五、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步骤:

1、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发问。

4、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六、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完整;3、是否同步制作;4、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与笔录存在差异。

七、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跟之前一些规定不一致,之前的规定可以说明理由,我们经常看到的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就是说明理由,做合理解释。而规程规定,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出具《情况说明》,后果就可能被排除。

八、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2、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下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4、驻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5、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九、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以及无证据能力的一些问题

1、非法证据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收集程序违法;一个是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影响公正。仅仅程序违法还够不上这个标准,我以前一直认为违反程序就是非法证据,但这次仔细学习下,发现对于言词证据收集过程中结合了侵犯人权(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以亲戚朋友的自由健康相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在提取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时,规定了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多了一个条件,就是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瑕疵证据包括非法证据,以及收集程序中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比如,在搜查、扣押客观证据时必须获得依法批准、授权,没有依法获得批准、授权而滥用搜查、扣押措施就是非法证据。而收集的时间、地点、签名等技术性违法,并非排除非法证据异议上的非法证据(戴长林关于排非规程的解读,以及见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

3、无证据资格(证明能力)证据。如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等九种情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