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16时,被告人杜某在进贤县某学校宿舍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某未达轻微伤。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

被告人杜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张某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