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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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18时许,韩宇与其女友张慧在北京市延庆县×小区共同暂住地内,因琐事发生冲突。韩宇用菜刀将张伟及张慧之女高晓丽身体砍伤,致高晓丽右顶枕部皮肤6cm裂伤痕一处,右顶骨骨折。经鉴定,高晓丽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伤。2021年6月20日,韩宇到延庆县公安局延庆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韩宇与被害人张慧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慧、高晓丽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韩宇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韩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岳喜平律师解答:

韩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

韩宇犯罪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

韩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可对韩宇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岳喜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