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则需要再次备案。如果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则不需要简易计税备案,仅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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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受理人:
备案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两份,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持一份,如为跨县区建筑服务,由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备材料。
项目清单上的材料原件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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