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红喜结连理,随后在当地新开发的高档小区 “海高岚苑”购买了一套面积1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为方便沟通,小明在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处留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正当夫妻俩沉浸在新婚和购房的双重喜悦中时,小明莫名接到多个不同的陌生电话。对方都能准确无误地报出小明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向他推销房屋装修服务。这让小明非常恼怒。事后得知,房地产开发商未经小明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打包给了多家装修公司。请问,小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案件解读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只要能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具体而言:第一,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自然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当然,如果是公安机关为了通缉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形,那么可以不经过同意就公布个人信息。第二,必须公开信息处理的规则。如互联网公司为精准推送采用大数据算法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应当公开。第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上述示例中,房地产开发商末经小明同意,擅自出卖其个人信息,违反了《民法典》第111条以及第1035条的规定。因此,小明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承担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