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