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属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属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属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a.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b.须双方所负债务应同时履行,亦即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履行的义务。

c.须双方所负债务已届履行期。

d.须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依约适当履行其债务。

e.须对方的对价债务在客观上有履行可能。同时履行之抗辩为延期之抗辩,故以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延期抗辩权,仅产生暂时拒绝履行义务的效力,并无永久免除义务的效果。具体来说其效力在于:

a.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延期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b.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届行了其信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性质屈干中止履行权。

②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a.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事实而互负对价义务。

b.得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c.须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尚未履行。

d.须后履行一方未提出履行合同的担保。

e.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难干履行债务的能力。

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

a.抗辩一方享有中止履行权,即中止或延缓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迟延,抗辩人不承担责任。

b.抗辩一方立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c.先履行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权。

(3)后履行抗辩权

①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先后履行其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完成履行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的权利。

②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