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 王明是一个软件设计师,他在某公司负责设计开发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该公司通知与本公司王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明有自己的考量,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王明不想签订书面合同将自己束缚,因此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不想因王明的拒签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能够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韩静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他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韩静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韩静律师从事公司法务及执业律师16年,目前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交通事故,劳动用工,合同争议等处理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