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是指,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三个方面:

一是,非诉执行被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对于非诉执行中的行政行为,法院依然也要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对于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法院将会作出依法执行。

三是,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二者的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从而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此时,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行为仍然未超过起诉期限或行政复议期限,得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获得救济。

非诉行政执行的目的,是保障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得到执行,使行政相对人已经丧失诉权和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行为得到实施和执行。此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已经丧失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复议权利。

二是,二者提起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通常由行政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如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未强制执行或未申请法院执行的,也可由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三是,二者的合法性审查强度不同。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至78条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实质性审查。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主要按照的是行政强制法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中的规定进行审查,它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形式审查。

四是,二者的裁判不同。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72、73、74、75、76、77、7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合法、确认违法、确认有效、确认无效、赔偿等判决。

非诉行政执行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的,应当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而不能作出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