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考点,考察难度较小,主要为识记性考察。因此这个知识点需要大家准确记忆,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下这个内容。
人身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主要是包含五个方面: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各位考生要能够在考试中判断出来这五个方面都是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
(1)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人身自由权。
(2)人身自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公解读】注意:《宪法》禁止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为“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非法限制”、“非法搜身”等“非法”的行为,意味着合法的限制行为是不被《宪法》所禁止的,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留。
③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公解读】此处重点关注的“逮捕”的三个主体,即: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批准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
(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①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公解读】此处重点关注的为合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限制的原因和主体,即原因为: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主体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除这两个事由和两个法定机关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