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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的老师,兄妹三人,她父母的房子因她父亲去世后,一直由她母亲一人居住,现她大哥想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为此事给兄妹之间造成了一些不愉快,因此她找到我了解法律规定是如何来解决的,于是我告诉她,这套房子应属她父母的财产,她父亲所有的一半属于遗产,那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她兄妹每人各占1/8,她母亲占5/8。过了一段时间后,她又找到我说,她兄妹与她母亲商量后,房子给她大哥,她大哥补偿10万元给她妹妹,她母亲退休收入不够老年生活时由她大哥负责,她们一家人准备写一份书面的材料,一家人都在上面签字人手一份,问我这样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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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谓的一家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家庭各成员、协商的形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时,所有签字的家庭成员均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该房屋情况非常清楚,且均认可协商的内容,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及《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所签的协商好的书面材料在真实有效且无变更、撤销、解除的情形下,签订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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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处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体现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不受其他人影响,立遗嘱人可以单方将遗嘱改变或者撤销。而分家析产协议则须家庭成员达成合意,是所有签约人的共同意志,除非符合特殊的法定情形,分家析产协议不得变更或撤销。分家析产,就是大家庭内各成员间意思表示一致,将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签订协议即为分家析产协议。析产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立约人的姓名及签名、分割家庭财产的合意、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立约日期等。订立析产协议的目的,是家庭成员间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将家庭财产公平分割给各子女或部分子女,平等协商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避免因财产纠纷破坏家庭团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