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文化传统,总是避讳谈及死亡,认为这是不吉利的。然而,人行于世,生存就必然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最近东航坠机事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亦如小说《萤火虫之墓》中的那句话:“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是我们可以提前规划好身后事,避免意外到来时,自己的真实想法无法得到倾听,而承载着这一重要功能的法律文书就是【遗嘱】。

面对死亡,面对不可知的未来,不只老年人,年轻人也开始写遗嘱了。据中华遗嘱库发布的《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选择订立遗嘱的“00后”总人数达1204人,较去年相比增长80%,“90后”订立遗嘱的人数更是逐年稳步上升。

但另一方面,随着遗产的财产价值越来越大,有的一套房就价值上千万,当事人对遗嘱效力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兄弟反目,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我们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减少在世亲人的纷争?

作为专业的婚姻继承律师,我给大家整理了一篇实用干货,建议收藏起来,以备随时查看。

一、对遗嘱人的要求?

这点可以说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即对遗嘱人的资格要求。法律上,并非所有人订立的遗嘱都是有效的,需要满足两点要求:

(一)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遗嘱人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1、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但在生活中,我们的财产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的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处于一种共有的状态。注意,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最常见的是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但事实上,遗嘱人仅能处分房产的50%产权,而非全部,遗嘱处分超出个人财产的部分通常是无效的。

2、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即便遗嘱中将全部财产留给某一位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该继承人也可能无法取得全部遗产。因为在分割遗产时,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除了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还要为老人、病人、婴幼儿等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立遗嘱要符合哪些法定形式?

我们在订立遗嘱时,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及条件,才能让遗嘱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6种法定形式:

1、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需要写明年、月、日并签名。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上需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写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该种遗嘱形式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说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情况危急时,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并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四、遗嘱见证人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

(三)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公司合伙人等,他们有可能出于利益的驱动做出不真实的证明。

五、立有多份遗嘱怎么办?

因为生活情势的变化,遗嘱人可能会留下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当事人留有数份遗嘱的,往往公证遗嘱具有最优先级别的效力,没有公证遗嘱的,才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然而《民法典》删去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日之后,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仅以最后留下的遗嘱的效力为准,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综上,我们在订立遗嘱后要妥善保管,及时更新;条件允许的,可以选择公证遗嘱,但要注意订立数份遗嘱的,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