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甲方将其所有设备租售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全新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数量、金额、付款方式、发货时间:
设备
名称
设备信息
数量
(台)
设备金额(元)
租期(月)
租金(元/月)
规格型号
车架号
总计设备金额(人民币)(大写):
期数:自本协议设备交接之日(以交接单时间为准)起60个月。
款项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支付保证金(大写):。
2、租金自本协议租赁设备交接次月起(以交接单时间为准),分60月支付,每月20日前支付租金(大写): (¥ ),尾款(大写) (¥ )在 年 月日前支付,其中保证金可冲抵尾款。
特别约定:
1、甲方收到保证金后,乙方应由专人负责设备交接。此后由乙方自行经营,同时承担所有经营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2、若乙方在第 期足额支付租金款 元后,甲方同意减免10万元租金款,乙方支付 元结清款合计 元可以办理结清,否则,逾期则应足额支付租金款 元。
3、在租赁期间,设备交强险、商业险均由甲方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乙方承担第一年保费,至租赁期满期间,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安全,因未购买保险、出险理赔费用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额度,应由乙方全额承担损失。
4、在租赁期间,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落户、专户、车辆辗转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准,乙方对设备质量不持异议。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悉设备的各项参数规格,因乙方选择到货自提,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或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条、保养及维修:
1、设备保养:乙方必须按照中联重科相应设备的三包服务手册规定的保养规范来进行设备保养,且有义务保证设备的安全。
2、设备维修: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按中联重科相应设备的售后服务要求进行,涉及的配件更换、维修过程中人工、吊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费用:
本合同项下设备由乙方自提,其他相关费用(含另租吊装设备、货车托运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交、验货地点:
1、交、验货地点:甲方存货地。
2、无论以何种方式交货,乙方都应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供货条件后,甲方才予办理交接手续。
3、收货单位(人): 货物接收地址:
运输车辆要求: /
经办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乙方变更收货单位(人)、收货经办人以及货物到达地址的,应当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如属代办运输,应重新计算运费,运费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
4、产品(含随机附件及配置)毁损、灭失及其他风险,在产品(含随机附件及配置)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 乙方自提,在交货地点由乙方或乙方书面委托的其它人按照 《设备交接单》清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后,由甲方安排发货。
2、甲方代办运输,货到乙方指定地点12小时内按照《设备交接单》清点,乙方或乙方书面委托的其它人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如有异议,当日在《设备交接单》上提出,若有异议但未当日提出,视为甲方按《设备交接单》向乙方履行了交货义务。若货到乙方指定地点12小时内乙方不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无异议;此种情况下,甲方也可选择解除合同并处置货物,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设备所有权。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后才能提取设备,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保证金冲抵租金;租赁期满,扣除乙方应付赔偿金后,剩余部分甲方在租赁期满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保证金不足以冲抵赔偿金或违约金的,不足额部分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乙方提取设备后,设备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发生设备或配件丢失、毁损、灭失、被替换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签订时的设备价值赔偿甲方损失;设备转运途中发生意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内,乙方只享有设备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租设备,更不得私自改装及非法抵押、质押、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设备的人员工资、食宿费、油料、维修、保养、损耗件等相关费用支出。
6、设备的驾驶人员、施工操作人员及其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驾驶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及证件。
7、施工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应配备合格的机械设备指挥、安全人员,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
8、乙方不得在工况环境恶劣(有化学危害、恶劣天气、沉降地带、塌陷地段、洪涝区域、高电压辐射区域等影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租赁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对其使用租赁设备建设的工程、制造的材料等的质量、安全负责,如因工程、材料的质量安全引起的设备自损、人身及财产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与甲方无关。
10、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即已知晓合同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并认可设备的车况、性能,乙方操作设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在已知该设备暂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同意先租赁该设备。
12、乙方已充分知悉国家关于该类设备上牌、转籍、过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过户转籍、国家强制淘汰、强制升级改造、异地使用限行等。
第八条、担保条款:
1、连带责任保证人 为本合同乙方全部款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最后一期租金到期之日起二年。
□ 抵押人 / 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为本合同乙方全部货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向甲方(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把抵押登记权利凭证交付甲方保管。
2、担保范围包括:合同全部货款、利息、首付款、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等。
3、关于担保的特别约定:
3.1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或抵押人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或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2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承诺:所出具的书面文件符合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3.3担保期间,担保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故,担保人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甲方进行抗辩。
第九条、设备的退租:
1、租赁期内,乙方退租或不予续租的,乙方有责任指定专人将承租设备退回至甲方指定停放场地,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交验,非设备质量问题的缺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
2、租赁期未满,因乙方原因提出退租的,不满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租金,六个月以上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保险条款:
1、本协议项下所租设备合同期内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以代收代缴的方式向乙方收取或由乙方自行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购买标准购买,所购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甲方。
2、保险购买按照甲方出具的《保险费用明细表》进行,乙方将租赁设备第一年的保险购买齐全且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发货,并于每年保险到期前30日内,乙方须将租赁设备次年的保险提前购买且将保险凭证转交给甲方。
3、若乙方未按时购买保险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已收取款项中扣除相应保费额度进行代缴。
4、因保险事宜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拒赔、未足额赔偿等,由乙方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甲方未足额受偿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付款,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除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欠款之外,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1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合同欠款租金每日万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
1.2车载GPS停机、锁机、停止售后服务、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3乙方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者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有权无条件收回设备(无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甲方收回设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收回设备后,乙方预付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且乙方须一次性支付已到期所有租金。
2、租赁期未满,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对设备进行实勘检测,按合同约定的设备维护保养及退租状态进行验收,若发生设备非正常使用下的损坏、功能丧失、缺件等,乙方需要折价赔偿或者按约定验收标准修复。
3、租赁期内,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协议项下设备损坏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
1、以其在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送达地址作为本合同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2、同意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使用在本合同签署页所记载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仲裁/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地址送达文件无论是拒收或退回均视为有效送达。
3、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原地址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 方:
送达地址:
电 话:
一 方:
送达地址:
电 话: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通过向甲方(出借人)所在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它特别约定事项:
鉴于本合同项下设备的特殊性,甲乙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乙方所付的保证金,除最后一期尾款可用于冲抵,保证金不能用于冲抵任何一期租金,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所有权归属:
1、租赁期间,本协议项下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仅拥有该设备使用权,乙方不得通过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等方式处置设备。
2、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设备金额和应付的保险等费用,乙方方可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3、设备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甲方现有的设备相关资料。若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不能过户的,甲方对此类设备进行销户处理后,乙方可取得设备所有权,设备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十六条、安全条款:
设备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因设备的行车安全、作业安全及其他原因产生的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造成设备自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设备损失);发生设备全损或推定全损(以设备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为准),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甲方不予返还,且乙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设备残值归乙方所有。
2、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含合同预期利益损失)。
4、设备所产生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为先行缴纳罚款费用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乙方在租赁设备期间的一切肇事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第十七条、其它:
1、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及其他文件必须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自然人客户)、签字盖章(单位客户)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预付款项后生效。
2、本合同包括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主题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合同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商讨所达成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除本合同有明文规定外,其他有关本合同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各执壹份。
第十八条:特别提示
甲方已向乙方释明了本协议全部内容,并特别提示乙方注意本协议各相关责任条款和加粗字体条款,乙方已完全理解和认可。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1年 月 日 日期:2021年 月 日
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日期: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