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遵循如下原则: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的,财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增值部分和还*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七)离婚后对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八)夫妻相互借款,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
(九)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
(十)离婚时隐藏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