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如果你们公司是营改增之前成立的,那么你们就应该收藏这篇文章了,因为你们可能会遇到前期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后期改变用途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是归类为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抵扣60%,剩余40%在改变用途后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并不是以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发票税额为准,而是根据净值计算。如果这么说比较抽象,那么我们就一个“栗子”。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16年7月购买了一项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100万,税额11万,价税合计111万。假设该不动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当时还未全面营改增,该建筑企业将购买该不动产在营改增后也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11万进项发票认证后全部转出了。2017年5月底用于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项目,请问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首先要计算一下截至改变月该不动产还有多少净值,111万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额为11.1万,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一共折旧10个月,折旧额为11.1/12*10=9.3万元。
净值=111万-9.3万=101.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7/1.11*11%=10.08万
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60%=10.08*60%=6.05万,40%为4.03万
2017年6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5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万
贷:固定资产 10.08万
2018年7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3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万
简易计税固定资产调用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的会计处理,我们已经给各位介绍完内容了,希望大家读完文章后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欢迎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简易计税固定资产调用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的会计处理的会计实务处理,包括简易计税固定资产调用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的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怎么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填写,会计人员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