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和其伯父,都是农民,均住在同一村。温某伯父现年 61
岁,一辈子光棍一人,身体一直都较好一直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然
而不幸的事在几个月之前发生了,温某的伯父因一次重大的车祸
死亡,遗留下农村的房子三间。温某是其伯父的唯一亲人,于是他
就把他伯父的后事办了。事情忙完之后,温某把其伯父遗留的三
间破房子扒了,准备在此宅基地上建一处新房。可镇土地管理所
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温某建房。温某认为这房子和宅基地是其伯
父的,温某作为其伯父的唯一的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温某认为
它有权继承其伯父生前占有的宅基地的说法正确吗?
答案是,温某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温某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
的继承。《继承法》第 3 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
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
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违约行为。应当
承担违约的补救责任。
况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基地,而且不能超过本省市规定的面积违反这些规定多占的宅基
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案的朱某显然超过了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应当将原宅基地归还给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