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解除权、情势变更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僵局解除权、违约解除权、不定期合同。

1.不可抗力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

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想不到)、无法避免(躲不开)、无法克服(搞不定)

2.情事变更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

3.违约解除权:谁违约,对方解除;谁违约,谁赔偿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主要债务,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民法典》第673条,借款人违反*款用途时,*款人有解除权

(8)《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民法典》778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承揽人有解除权

(1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5条:从义务之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详见租赁合同部分)

4.任意解除权:谁选择,谁解除;谁解除,谁赔偿

①《民法典》第787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民法典》第829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③《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④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单方+支付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僵局解除权(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但此项履行对违约方显示公平)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6.不定期合同(不定期租赁、不定期保管、不定期物业、不定期合伙、不定期肖像使用)中的任意解除权:双方解除无赔偿

第730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899条【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