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似火,烈日炎炎!今年的夏天,都被笑称是“史上最热夏天”,热的人都快融化啦!很多企业也都纷纷发放了高温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那么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关的涉税处理,您分清楚了吗?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特殊劳动补偿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属于工资薪金。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

企业可以通过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夏季在岗的员工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

单位如果同时发放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关涉税处理是相同的吗?

对于单位员工个人来讲,取得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讲,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