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营业保证金的核算: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2、会计处理:缴存营业保证金时借记“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照监管规定动用营业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存出营业保证金”。
存出营业保证金期末余额,反映保险代理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二)代收保费和代垫保费的核算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2、会计处理:
保险代理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费由保险代理公司代收,保单签发后,借记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贷记应付账款—代收保费—被代理保险公司;实际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保险代理公司向被代理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时,借记应付账款—-代收保费—-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已经签发保单,但未收取保费。
若投保人未交付保费,由保险代理公司垫付给被代理保险公司,则借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贷记银行存款,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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