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到底有哪些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是求职者必须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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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时长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于试用期时长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绝大多数职场人都知道的常识,就不多说。

特别要提示以下3点:

第一,在很多单位老板和管理者的思维模式里,如果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到期,但觉得还不足以让自己做出是否要让新员工转正的决定,就会想要再重新商议,延长试用期。但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过短的(不满三个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是一个可能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即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跟你说,我先跟你约定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可以转正就跟你签订3年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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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薪资福利规定,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

关于试用期间员工的薪资福利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条需要新入职员工重点关注:

第一点是关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是基本上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

但事实上,还有一个小细节,平时并不被大多数人所关注:

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有一些特别基层的岗位,可能在招聘时给到的转正工资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打折。

第二点是关于试用期的福利标准。公司自定义福利可以公司自行决定,比如我之前待过的公司,节日福利发放时,试用期员工就会比转正员工低一个档次。

但在法定福利上,则需要与正式员工一视同仁。现实中最多的情况,就是有些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这在法律上也是被明确规定是不合法的,万一在入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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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转正,用人单位不予转正需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很多公司的管理水平严重跟不上、管理者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的大背景下,有很大一部分老板和管理者,常常会认为,员工只要是在试用期,他觉得不合适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也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公司需要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个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在入职之初,双方就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这一条就显得很重要。

如果公司在临试用期结束时,才给了我们一个明显完成不了的工作任务或业绩指标,以此来作为我们是否转正的条件,作为新员工,我们也是可以提出质疑,并拒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