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民对官的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法律关系,一方称为行政机关,另一方称为行政相对人,两者之间在法律主体就不是平等关系。

例1:建筑师张三负责设计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住建局对张三依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此时双方在法律关系上就是行政主体(住建局)与行政相对人(张三)的关系。

当然并不是只要法律关系一方为行政管理者,一方为老百姓,双方关系就绝对不平等,也有特殊的例外:

例2:住建局要盖一栋新办公大楼,与建筑师张三签订了《办公楼设计合同》,此时双方为平等主体,住建局只是民事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付设计费,张三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想想心里都美滋滋,对吧,

行政责任: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

二、行政责任的分类:

行为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体制内:行政处分,下图为金华事件对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处分)

如果不是体制内的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称为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或增加你的负担,或减少你的权利和收益。

建筑师(设计师)套餐包括:

1)减损权益: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2)增加义务: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行政处罚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处罚种类;

1、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谴责与警示。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种类划分包括:

(1)声誉罚(或称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或称行为罚)包括: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证书;

(4)自由罚(或称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注意以下几点: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建筑师本人,也可以是设计单位;

四、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1)撤销证书:主要是指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例1:不符合报考条件,违规报名并通过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被人举报属实,行政机关将执业资格证书撤销收回。

例2:建筑师张三社保买在A省甲公司,将执业证书注册在B省乙公司,住建部将其注册证书直接撤销并三年内不予注册。

(2)吊销证书:吊销,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资格、资质、身份。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筑师直接吊销注册证书。

对建筑师或其他注册工程师而言:撤销的可能是执业资格证书,也可能是注册证书,吊销一般都是注册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应为笔误。

(3)注销: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可能原单位不存在,或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资格证书。

五、行政处罚举例-建筑师张三的遭遇;

1、以下举粟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举粟:因上次别墅渗水事件而赔得倾家荡产的建筑师张三,痛定思痛,觉得作为一个画图狗,注定终身出头无望,决定通过考试来提升自我价值,于是叫上了几个同事,包括刘一、陈二、李四、王五、赵六 、孙七、周八(给排水)、吴九(电气)、郑十(暖通) 等,找到《亲、陪考吧》培训机构,咬牙以三个月画图费作为培训费,连续一年头悬梁,锥刺股,抛妻舍子,体重胖十公斤,均一次通过考试,九门提督

,想想都刺激。

1)撤销1:刘一:考试时毕业年限未达标且通过了审核,领取执业资格证书时被人举报,查证属实,直接撤销注册执业证书。(白考了)

2)撤销2:陈二,在A省甲单位上班,将证书挂靠在B省乙单位,社保与工作单位不一致被查出,撤销注册证书且三年内不得再次注册。(不需要重新考试)

3)吊销:李四,取得注册证书后担当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李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被吊销,五年内不得申请注册。(不需要重新考试)

4)罚款:建筑师张三注册证书暂时尚未出现问题,且以7块钱每平方高价接了个大项目,“很大”的“必贵园”,甲方大股东为许老板 及杨老板,两位老板各有特长:一个擅长商票,一个擅长通宵出图,张三收到一张2088年兑现商票且答应一周内出图。(设计师都懂?),由于项目太急,张三连续一周通宵作图,老眼晕花,图纸质量未能保证,出现一个疏散门净宽度少了5毫米的“强条”,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自行去行政部门接受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张三设计费分文未收到,眼含热泪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5)有同学说王五(水)、赵六(电)、周八(暖)没事呀,是的,没事,这几个哥们正在向住建部写信反应资质改革的事呢。

总结:行政责任,基本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增加负担或减损权益予以惩戒的行为,涉及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