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村
被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所地:海南省**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请求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作为你院(**)琼**行初**号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在你院(**)琼**行初**号案即申请人刘**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安局的办案部门,法律赋予了其有强制传唤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你院追加被申请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