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兆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137785。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开具调查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代理原告保定市晨旭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保定市莲池区薛刘营村“康远.悦中心”A-5#楼、A-6#楼工程,申请人向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地供应标砖、多孔砖等砖材,被告将原告营业执照砖材检测报告等资料交由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莲池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保定市莲池区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等单位备案,现因案件审理需要,申请人需调取该证据,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上述证据。因此,特申请贵院依法开具调查令收集上述证据。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