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行销的头目或者领头人员进行从处罚。

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法背景:上世纪90年代,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时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大量人员参加传销活动,组成封闭的人际网络,收取高额的入门费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只需,影响社会稳定。

结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身份证数量确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