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本质
· 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 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主要是对立法权的约束
· 理论来源
· 在其发展过程中,有过许多的理论来源,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来源是权力分立学说
· 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
· 小提醒
· 1.罪行法定原则既要限制司法权、行政权、也要限制立法权
· 2.”罪刑“与”罪行“是刑法中两个不同概念
· 罪行法定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
· 形式侧面
· 成文的罪刑法定
· 罪名、法定刑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禁止习惯法在我国,买*品、卖**、
· 注意
· 虽然行政法规不能直接规定犯罪和刑罚,但它可以对构成要件的某些方面进行填补。
· 空白罪状
· 在中国刑法中大量存在,通说认为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 【e.g.】非法狩猎罪
· 简单罪状
·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 【e.g.】故意杀人罪、伪造货币罪
· 叙明罪状、引证罪状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点睛
· 行政法规和习惯法不能规定犯罪构成,但可以对构成要件进行填补
· 事前的罪刑法定
· 禁止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行为人(被告)除外
· 我国《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为“从旧兼从轻”
· 点睛
· 行政法规和习惯法不能规定犯罪构成,但可以对构成要件进行补充
· 严格的罪刑法定
· 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行为人(被告)除外
· 所以,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方法作出的当然解释,有可能是一种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 如果司法机关类推,那就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立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
· 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
· 小提醒
· 原则都有例外。因此只要说对了原则,即便没有提及例外,这个选项也是正确的。当然,如果说得太过绝对,那就不正确。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但书条款,某选项只说前款,不提后款的但书,一般是错误的。
· 【e.g.】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正确
· 【e.g.】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能判处死刑。错误
·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却允许扩张解释
· 确定的罪刑法定
· 不定期刑
· 绝对的不定期刑
· 法官定罪,罪刑的长短完全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
· 将刑罚的决定权完全交于执行机关,违背了权力分立原则,也使得服刑人员无法预知自己的刑期,因此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
· 相对的不定期刑
· 法官不仅定罪,还要确定刑罚的幅度
· 【e.g.】法官对行为人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10年,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服刑状况在这个刑罚幅度内确定最终的刑期。
· 是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了不定期刑的合理之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如假释、减刑制度。
· 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必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 不定刑
· 绝对的不定刑
· 只规定犯罪,不规定刑罚,这完全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之法定
· 【e.g.】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伤人及盗者抵罪”
· 相对的不定刑
·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中国刑法中比比皆是
· 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 明确性
· 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
· 罪的法定
·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 【e.g.】法律不问琐事,例如扒窃别人口袋里一张用过的餐巾纸不构成犯罪
· 刑的法定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点睛
· 绝对的不定期刑是法官定罪,狱警量刑;绝对的不定刑是立法者规定犯罪,但不规定刑罚。
· 实质侧面
· 罪行法定的实质侧面主要是对立法权的约束
· 明确性原则
· 刑法的明确性是相对的,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明确
· 注意
· 通说认为,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 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与描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的概念,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价值判断。
· 合理性原则
·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 人道性原则
·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第4条规定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平等是指没有特权,“司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 本身就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刑法》第5条规定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客观相当
· 即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也应越重,因此犯罪结果越重,犯罪数额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
· 【e.g.】故意杀死两人一般重于故意杀死一人的刑罚,犯罪既遂重于犯罪未遂,盗窃1万元一般要重于盗窃5000元的刑罚。
· 主观相当
· 即在主观方面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 【e.g.】直接故意一般重于间接故意的刑罚,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之成年人也要相对更小些,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
· 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等制度都是罪行相当原则的体现
相关定义:
· 人道性原则
·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惩罚人不是将其看成畜生,而是依然要尊重犯罪人作为人的存在。
· 合理性原则
·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 明确性原则
· 刑罚关于犯罪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无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让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
· 其实就是要求刑法本身是“善法”。
· 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 不定期刑
· 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罪犯是可以被矫正的,但是人却是有区别的,因此每个罪犯所需要的矫正时间是无法事先确定的。
· 不定刑
· 是指法律本身对刑罚的规定是不确定的。
· 类推解释
· 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 扩张解释
· 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过公民合理预期。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 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
· 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理预期。
· 制定法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
· 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
· 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内容
· 人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