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我国的基本制度是常考点,也是比较好拿分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职位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县、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形。
(2)变通执行权
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
(3)治安权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4)变通执行税收权
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需要者可减免税,州县减免,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5)开支自主权
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州、县制定,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6)对外贸易权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者,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7)财政自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8)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10)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与居委会,二者不属于国家机构,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1.村民委员会
(1)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运行
①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居民委员会
(1)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运行
①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三、政党、政协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参政党。
4.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5.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及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