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798.334万元,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律师接受委托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6名被告人,刘某在起诉书中原本系第一被告人,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金额最多,职位最高。但经过律师的努力,被告人刘某在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前提下,刑拘一年多最终重获自由,同时刘某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的金额同其他同案犯相比大幅度下降,退赔金额总数仅排在第三位。

公诉机关指控

经审理查明,XX公司系XX集团下设门店,于2014年在某市某区注册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況下,以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材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在收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后,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刘某自2015年3月入职任业务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任销售主管。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798.334万元。

辩护方向及辩护意见

1.找出相关的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情况等情况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提出对涉案金额的异议,将刘某的非法所得压到最低,从而影响后续的退赔及罚金;

2.从刘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实际参与程度浅、行为危害程度低、贡献程度低、非法所得获利较小五个部分辩护,认为刘某系从犯;

3.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从而争取缓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核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ニ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

本案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在律师介入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案件至今有如此结果确实不易。很多律师在非吸案件中,往往忽视对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等情况的辩护及证据梳理,但这个案件中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组织相关证据、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调查走访等,成功压低了刘某的非法所得数额,减少了其后续退赔及罚金的量刑。关于经济罪名的刑事案件,刑期不是唯一目的,为当事人达到双赢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律师简介

赵钰律师个人简介

赵钰,中共党员,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二部业务副主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书记,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辩律师七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节目采访并播出,多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执业理念:语辩天下难辩之事,救世间可救之人。

赵钰律师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均有相关文书证实)

1.L某被控挪用公款上千余万,量刑建议十年,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2.L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造成三死一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逮捕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仅判处缓刑;

3.W某职务侵占二百余万元,律师介入后提出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反复沟通交涉将近一年时间,最后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4.C某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系公司主要领导人,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5.成年人W某、L某多起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均在未获得谅解非自首的情况下成功取保,后被判处缓刑;

6.S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量刑建议11-13年,一审成功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G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量刑建议4—6年,在一审审理阶段律师发现重要证据申请补充侦查,最终被判处缓刑。

8.W涉嫌洗钱罪上千余万,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予以撤案;

9.D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免予起诉,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0.J某涉嫌校园*一案,数额巨大,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1.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2.涉案1.5亿下游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罪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审律师介入后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