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口供的重要性,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捕归案,通常会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也导致审前羁押成为了常态,一压到底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明确了适用的条件。本文就简单对实践中很多人关注的逮捕条件和相应的变更程序进行总结。

什么情况可以逮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的;身份不明的。对以上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侦查机关需要举证证明,没有证据则不能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也不能批准逮捕。

办理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得取保候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查阅案卷材料,审阅相关人提供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明材料。对以下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意见:在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另外,以下十二类人如果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