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销售退回,《增值税暂行调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果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企业一旦有销售退回的现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开具,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售票方都不能用虚开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凭证非法,应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情节严重,要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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