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原审被告:各,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张段固镇。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做出的(2020)冀01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项之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无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38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不向被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

3、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涉案砖窑厂由无极县有限公司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审被告,被申请人从事土方运输工作,其为得生公司进行土方运输,并由该公司开具收款收据载明被申请人运输的土方的数量及所欠运费,再审申请人只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人员,只是经手处理土方运输工作,与被申请人接洽土方交接,被申请人为得生公司运送土方,获益方是得生公司,应由得生公司承担运费。

在另案,得生公司雇佣工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被电击伤,将得生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为得生公司运送的土方,法院的查封行为也证明被申请人运送的土方是得生公司的,运输费用应当由得生公司承担。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证据是无极县得生环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再审申请人只是经手人,被申请人为得生公司运送土方,得生公司应当支付土方运输费,收款收据也是得生公司的收款收据,所以应当由得生公司承担支付运输费的责任,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现依法申请再审,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