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各大城市房价飞涨已经成了普遍现象,而随着社会发展,夫妻间离婚纠纷也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结婚时房屋由一方购买,在离婚时因为住房问题,双方约定另一方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可一直居住到另一方再婚为止。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呢?笔者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不动产的房屋,法律对所有权的规定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行的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也没有所谓的永久居住权,其虽然类似于使用权,但又与使用权有很多的差异,因为使用权的范畴可以扩充到仅仅不能对房屋擅自对外出售,其有权出租、借用等,但居住权仅仅是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屋内居住,所以其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物权,不能适用物权法进行保护。
既然永久居住权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那么,该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民法原理讲究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为对房屋的居住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对权利的处分,是典型的民事权利,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所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其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则可产生合同效力。在一方违反约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该房屋被一方出售或者被拆迁,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妥善安排好居住问题,否则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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