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人财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的责任包含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较为简单,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如果是涉及特定意义的物品,还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当中也有涉及对此种行为的规制。究竟采用何种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什么样的程度足以招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呢?

本文涉及以下规定:

1、《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4、《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损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多大能够苛之以刑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进行了细化: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5)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7)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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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缴纳罚金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可以判处1万元至10万元罚金。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手段、社会影响等情节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二、损坏他人财物行为的行政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虽未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的;2、故意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持械损毁公私财物的;4、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首要人员或者骨干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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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具体数额除了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南等地出台了相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外,其他省市暂无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案例当中窥见一二。

2019年11月29日,在沈阳市某车城内,陈某安排车城物业工作人员刘某某将陈某2安装在顶尚车城天桥下的LED显示屏的两根电线剪断。LED显示屏电线被剪断,造成维修更换价值人民币960元的财产损失。陈蕊向铁西分局报案,铁西分局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并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1193号处罚决定,给予陈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陈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铁西分局作出的1193号处罚决定。陈某认为自己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免除处罚。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处罚在第49条之规定范围内,未支持陈某的诉求。

因此,只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并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