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和出租公司异地税费怎么扣除?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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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异地房地产租赁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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