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说起【商标】一词大家应该并不陌生,但如果说【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大家可能就不清楚了。【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商标局注册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国内商标注册范围一共有45类,几乎包括了所有常见的商品类型。从第1类到第34类是商品类商标。从第35类到第45类是服务类商标.在每一个大类项下又包含着很多小类别。

第一部分 商标侵权行为

所谓的商标侵权,通常情况下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①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使用;②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④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所以说商标侵权本质上是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法律是侵犯商标等经营行为的一般抽象性法律。侵犯商标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化。已认定侵犯商标权,则无需再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的第57条规定来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我国,商标与企业字号采用不同的核准注册体系,但由于商标的特性,对商品和服务来源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企业在注册企业字号时,使用了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搭便车”的现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的第58条规定来看,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可见,商标法将这种情形也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但适用的法律大前提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商标法。

第二部分 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

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采用双轨制,途径一是私力救济,途径二是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60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通过私力救济途径或通过该途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通过公力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侵犯商标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行政司法手段可以并举。

第三部分 商标侵权案件管辖的问题

关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地域管辖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级别管辖,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部分 商标侵权案件证据

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时,需要准备的证据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授权书。

二、商标侵权的证据。按照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搜集线上线下的侵权证据,并且需对证据进行公证。

三、如果诉讼请求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则需要提供造成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如侵权人侵权的获利情况、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宣传的广告投入、商标维权的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