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其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四至为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乙方换热站的建设。
二、甲方确认该土地是其合法拥有,有绝对的处分权,且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查封、无任何产权瑕疵,并承担转让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三、甲方以划拨的形式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故乙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即乙方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永久。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争取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由于供暖期原因,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就有权进场进行换热站项目的施工,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进场施工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的提供。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无法及时供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为 元,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每年应向乙方缴纳的取暖费予以抵顶,直至总价款全部抵顶完为止,此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七、乙方同意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转让给乙方建设换热站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价格高于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额,乙方同意参考上述价格给予甲方适当优惠与补偿,但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当时市场价格。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