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黑龙江省××市XXX县××镇XXX村组××路5号。

联系方式:137XXXXXXXXX

被告:赵××,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黑龙江省××市××县XX镇XXX村组路11号。

联系方式:135XXXXX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XXXXX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XXXX元(暂计至2009年6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XXXX XX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XXXX元(2009年01月至6月15日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13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道里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X号和X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赁给被告赵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8年1月13日至2013年6月15日止,其中,2008年1月13日至2008年2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元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XX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第X条第X款之规定,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黎XX

XXXX年 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