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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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济全球化的同时,金融业有着自身特有的广泛的国际交往基础,也造成了金融犯罪活动也开始出现国际化的特点。本文将通过解读“跨境金融犯罪”的管辖国问题,以及通常意义上的“引渡条约制度”是什么,来介绍目前跨境金融犯罪的惩治和打击方式。

一、跨境金融犯罪谁来管辖?

跨境金融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通常跨越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者一国之内的两个(或以上)的不同法域。

就行业特征而言,跨境金融犯罪属于金融犯罪的范畴,依据危害对象或者行为方式的不同,它依然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的犯罪、危害银行管理的犯罪、危害证券管理的犯罪以及金融欺诈的犯罪四种类型。

当某一种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一种法域)内的时候,适用本国的刑事制裁即可,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当一种犯罪行为,超出了一个国家(一种法域),那么首先就要明确此种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了。

比如我们说对于跨境金融犯罪行为,究竟是由谁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呢?

其实也就是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 犯罪当事国享有跨境金融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 各国都同时享有跨境金融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 (这里主要的依据原则是,各国刑法采取的刑事管辖原则,以及国际刑法中对于某种特殊类型的跨国犯罪所制定的,特殊的管辖原则。)

    简单说,就是当一种跨境金融犯罪行为,符合国际刑法中的特殊规定,那么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所有国家,都同时享有刑事管辖权。

    比如说,“妨害国家货币”的跨国金融犯罪:

    早在1929年,国际社会就在《防止伪造货币国际公约》中将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并约定:对于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缔约各国均拥有普遍管辖权。

    除了国际刑法的特殊规定外的,跨境金融犯罪行为,那么就归属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犯罪当事国享有对该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这里需要注意,所谓的“犯罪当事国”包括:

    犯罪地所在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犯罪人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

    二、当两国同时拥有管辖权,谁来管?

    前面说到,当一种跨境金融犯罪行为,犯罪当事国享有刑事管辖权的时候,就会出现两个(多个)国家,都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况。

    犯罪地所在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犯罪人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到底谁来管辖?

    目前国际惯例通行的做法是:

    按照犯罪地所在国、犯罪人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和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顺序,确定优先管辖的权利。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A是英国人,在中国成立空壳公司,将款项从印度尼西亚打入此公司,随后又以其他名义,将该款项汇入美国。最后该行为被证实是洗钱。

    那么,此案中,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犯罪地所在国、英国——犯罪人国籍、印度尼西亚——被害国。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的优先顺序原则,中国,也就是犯罪地所在国,将拥有对本犯罪行为的优先管辖权。

    三、引渡条约是什么?

    在跨境犯罪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引渡。

    引渡,简单理解,是将一国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处理的法律程序。

    “基于国家法律、条约平等、互惠或礼让,对被指控或判决违反请求国的刑法或国际刑事法律,并且在被请求国也认为是犯罪的罪犯,为了使其在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将其从一个国家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处理的法律程序。”

    但是需要注意,引渡的前提有两点:

    • 一是基于两国之间有签订或参加了相关的引渡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 同时,如果有国际公认的,或者条约中约定的“不予引渡”的情况出现,那么引渡同样是不可实现的。

    那么如果引渡无法实现,那么如何不让罪犯逃脱应有的刑事制裁呢?

    对此,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引入“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作为拒绝引渡的补救措施。

    该原则指的是: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刑事责任。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犯罪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

    但是同样需要注意,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可能一种在请求(引渡)国内的犯罪行为在被请求(引渡)国中,并不构成犯罪。那么此时被请求国如果拒绝了引渡请求,同时也不具有对此罪犯提起诉讼的义务。

    总体来说,在实际情况中,引渡通长会面临很多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外交、司法等诸多方面。

    于引渡制度类似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也是同样是为了特定跨境犯罪行为,而设立的法律程序。同样也会面临很多合作上的困难。

    四、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境金融犯罪近年来的发生频率也在增加,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跨境外汇交易、国际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黄金期货交易……尤为高发。

    与此同时,跨境金融犯罪的取证难度也是非常之大,目前看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国际间的刑事合作,包括设置引渡制度,国际司法协助等等。

    但是,程序上设置和实际过程的实践中,往往冗长而复杂,包括情报的收集、传递、翻译等等方面。也因此,很多跨境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也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强化。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