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碗瓢盆放在一起都会有些磕磕碰碰,更何况是有着七情六欲的人。社会上的人们各有不同,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立场、三观,无法避免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的我们,则不得不应付各种各样的矛盾。
可这时总会有矛盾发生,甚至有些人因为双方争执不下情绪高昂,为了逞一时之强,两人便开始动用武力,好像只要谁打赢了,就可以占得上风,获得这场争执的胜利,可这无非只是匹夫之勇罢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也就是说这种因为矛盾,从而致使双方都存在动手打架的行为,已经是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打架互殴的两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但此时或许会有人提出疑问,难道被打还手就是互殴吗?被打还手又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案例分享:
陈某与王某曾经发生过纠纷,最终是以王艳获得胜诉,至此陈某心中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心里便决定自己跟王某势不两立。2018年8月8日晚上,陈某送妻子到高速路口检查站时,竟然发现王某就站在路边。
这无疑激起了怒火,当下便直接跑到王某身边,趁着他还未反应过来时,一拳朝他的脸打过去。待王某反应过来时身上以及实打实地承受了陈某几拳。气不过自己无缘无故挨打,王某自然也就予以还击。
由于王某经常健身,身形上相对来说比陈某要健硕一些,虽然一开始没有反应过来的王某是出于下风,可当两人扭打在一起之后,陈某却被王某打得极为狼狈。想到自己之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是自己输了,如今连架都打不过,一气之下直接去车里拿了一把管制刀具去追赶王某。直到陈某妻子出手,这才将陈某制止住。
此案一开始是被判定为双方之间的打架互殴,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但王某却心有不甘,认为自己不过是被打还手,为何还会有错,难道就任由他人对自己随意打骂吗?于是王某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最后结果会是如何呢。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王某的行为到底是互殴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需要从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首先是看还手行为针对的是否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 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 等权利的行为。很明显,在双方都没有任何争执的情况下,陈某直接向王某动手,已然是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权利。
其次还手行为针对的是否是不法侵害人。本案中只有陈某与王某两人进行互殴,其余人等并没有参与,而王某只是基于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对陈某还手,并无伤及无辜。
再次还手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本案中陈某毫无理由的殴打王某,并且在殴打王某之后并没有立即停止的行为,反而愈加的放肆,一连打好几拳。那么此时王某的行为则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不构成打架互殴。
最后从还手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来看,王某为了自保当下确实是对陈某出手了,但在陈某逃到车边的时候,他并没有死追着不放,并没有给陈某造成身体重伤的情况,同样也就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属于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并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也就不用被处以罚款。
虽然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之间在外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比如两人若是存在争执,双方因协商不下而发生斗殴行为,一方先动手,并且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同样也可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是否构成防卫行为,并不仅仅是看双方在之间是否产生争执,而是行为人在两人互殴中主客观的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
当然,本案中只不过是一场民事纠纷,正当防卫同样也可以用到刑事案件当中,法律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身正,就永远不会害怕影子斜。虽然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但也切不可利用正当防卫来发泄一己私欲,否则只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