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海法院大邱庄法庭高效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3日,原告孙某某带领14名农民工,为被告孟某某承揽的办公室装修工程进行抹灰施工。被告承诺按工程量结算计算劳务费。原告孙某某按时按质量完成被告交付的抹灰任务,至2022年农历2月中旬完工。但被告并未付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为被告承揽的办公室装修工程进行抹灰施工,产生劳务费用50000元。关于欠付劳务费数额问题,有被告电话自认欠款50000元。但其中提到已经还款2000元,就2000元欠款是否清偿问题,被告并未出庭说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劳务费50000元。

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静海法院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温情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里,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