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有些拆迁方便会选择“先下手为强”,通过进行违法强拆,来推进拆迁进度。当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刘某的房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2016年10月14日,雨湖区政府作出潭雨政征字(20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刘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2016年12月12日,刘某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631127元;首付35万元,余款待刘某腾空房屋后给征收部门后3-5个工作日内付清。

2017年4月20日,征收部门将35万元打至刘某账户,剩余款项未支付。2017年6月15日,刘某的房屋被拆除。刘某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违法行政造成各项损失50万元。后来经过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行确定强拆行为违法。至于如何赔偿,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最高院认为: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区政府违法强拆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最高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因此,最高院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631127元+屋内物品损失7万元+其他损失3万元,扣除征收部门已经支付的35万元,共计381127元。并且以381127元赔偿金为基数,以2017年6月1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不仅可以要求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屋内物品的赔偿,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