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身体受伤部位、程度不同,对行为能力的影响也不同;因此,确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对行为能力没有影响,行为人本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责任方主张赔偿。如果不能确定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应当向法院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以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赔偿。


案情概要:

基本案情:秦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损伤。张某某精神状况不稳定,无法辨认自身的行为。为处理张某某此次受伤的相关事宜,故向法院申请对张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为张某某指定监护人。

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对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诊断为器质性职能损害(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并开庭详细调查了张某某身体状况、秦某某及张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意见;判决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秦某某为其监护人。

同时法院特别指出: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应将被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相关财产权益,积极花费在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各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怠于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监护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关联案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特55号

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59fc907c888495996dbabea000e1485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本: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